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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 E{ / (1989年8月21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LyEM^d]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报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ahSFBZlg ]_8 bX}_n 第一条 报验单位 @S69u s}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M qy5>f) 二、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qs96($ 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x,f=J4yco 四、对外贸易关系人; 7~gIOu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Z*9Qeu-N: 六、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mk} 第二条 报验范围 ?Ek 3<7d 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 73:y&U 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Ya%-/u 三、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3yoDab 四、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GFq,Ca~ 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P^wDt14> 六、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I9w|zFA 七、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V^v?;f? 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B$$6'hi` 九、委托检验业务。 ,Pq@{i#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报验: y4jJ& 一、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 m2i'$^a# 二、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的。 nIckI!U#D 第三条 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E`M, n, 一、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和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 u3[A~V|0= 申请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dB)G<_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2@W'q=+0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_?aI/D 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MBjo9P( 二、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凭样成交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 的样品。申请预验的商品,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 eG\|E3Cb9 经本地区预验的商品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口时,应加附由该局签发的预验结果单; 1kX>sajp~ 经其它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必须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Z7$"0% 凡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厂检合格单或出口质 量许可证。 E U# M. 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及厂检合格单。 K:<0!C! 三、申请鉴定业务的报验 axpn*(yE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应附交有关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商务记录、重量明细 单、拟装货物清单、舱单、配载图、船方函电或书面说明、海事报告或其它有关证明。 6u6,9VG, 四、申请危险品包装检验的报验 i*3*)l y (一)申请危险品包装性能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等有关资料; asLvJ{d8s (二)申请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包装性能鉴定报告及有关单证。 f:!b0j 五、申请委托检验的报验 :Qekv(z (一)申请人应提交检验样品、列明检验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方法; @ /yQ4Gr (二)国外委托人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时,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 %s(Ri6R& 第四条 报验时限和地点 s6F^z\6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或其它有关单证向到货口 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H\[:uUK5\ 《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以及须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对外索赔的《种类表》外的进口商品,收用货部门或代理人均应在索赔 有效期前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内向货物目的地商检机构报验,如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者,报验人须预先向 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手续; sD F5 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应在口岸报验; Ug=)_~ 大宗散装进口商品鉴重一般应在口岸报验; mY& HK) 一批到货分拨数地的进口商品,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的,应申 请办理易地检验手续。 Obl,Qa:5 出口商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十天报验,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应留有相应扦样、检验等方面的时间。 !}$,) ~<+H 第五条 报验要求 Y{v\m(D 一、报验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要求报验的检验申请单,每份申请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 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加盖报验单位公章; 7z@Jw 二、报验人对所需检验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检验申请单上申明; B+w< 0No 三、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PL6f**{- 四、报验人应预先约定抽样检验、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Jd0I!L 五、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商检有关的条款,报验单位须及时将修改函送商检机构, 办理更改手续; IBY(wx[5S 六、报验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验时,经书面申明原因后,可办理撤销; dEuts*@Q 七、报验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各类证书应各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 不得混用。 XFx p ^ 第六条 证单的更改 WdvXVF 一、商检机构签发的各种证单,报验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商检机构申请,并随附原签 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由原商检机构予以更改或者换发有关证单; xD|CQo}: 二、内地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现问题,属于检验项目内容的更正和补充,应由报验人与原签证商检机构联系处理; @UG%B7 三、报验人须严格遵守商检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商检证单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和非法转让。 /ivA[LSS 第七条 出运限期 BIM!4MHLA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的出口商品,一般应在证单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装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 应当在两周内装运出口。超过上述期限的应向商检机构重新报验,并交回原签发的所有检验证书和放行单。 y {PUklq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c'gV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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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rl-T<3 &f:"p*=a\ 商品包装是保证商品数量、质量完好无损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出口商品由于包装破损严重,每年由保险公司支付国外的货损赔款很多,不仅给国家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 h5x_Vjj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抽样、品质检验、重量鉴定、验舱监装、下厂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同时检查包装.对尚未成箱成件的商品执行出口预验时,除应检查包装材料外,在正式出运、查验换证时,必须查验包装。对于从内地运抵口岸的商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时必须批批查验包装。检验人员应经常深入港区、车站、仓库、货场了解商品(包括不属法定检验的商品)的包装情况,如发现包装破损、污染及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包装、应联系海关,严格把关。查验包装,应以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和有关产品标准中的包装技术条件为依据;出口合同、标准中没有规定具体包装条件的,如以国内购销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为依据,凡不符合出口合同、标准或购销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或者包装存在下列各项情况的,不予出证放行: }aPx28:/ (1)纸箱:①箱身塌陷或破烂;②采用粘合剂封盖或用胶带封口而未经封盖封口的;③粘胶剂或粘胶带粘合力不强,易被揭开重封而不留撕痕的。 D(m2^\O[ (2)木箱、木桶:①箱板、木档断折、木档短缺或钉子松脱;②打包铁皮和腰箍松弛、断损、脱落、或打包铁皮接头不衔接;③箱身、桶身有腐朽板或树皮板;④木桶有裂缝或桶塞、桶盖松动脱落。 \R6D'Yt (3)铁桶、塑料桶:①渗漏严重;②桶身有裂缝或孔隙;③桶盖脱落或被损坏。 bw@"MF{ (4)各种袋子:①缝口松散,包皮破烂,或严重钩损、撕损;②捆扎带或绳索断损、松脱、缺道、缝合线断线、脱线或漏缝,以致包件严重变形的。 >A+0"5+_p (5)其他异常情况:①货物移动时,箱内货物有晃动或有破碎声响;②散把、破包、渗漏或商品外露的;③包装严重污染或霉损的;④有浸湿痕迹和严重受潮的;⑤有腐烂或严重异味的;⑥摔坏或破烂的货件;⑦需要有指示性、警告性的包装标志,而货件上标志短缺或模糊不清的。 z^KMYvH g 凡属于上述情况的,须经发货人修补或更换包装后,方能发运出口。有关修补、更换包装的工作,应尽可能在货物运到港区、车站以前进行。如在仓库难以修补、更换或货物已运抵港区、车站后才发生的破损、污染,必须在装船、装车前完成修补或更换包装的工作。 OF4iGFw Vm_wa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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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xg^vM* 出口商品经检验后,如果较长时期不出口,商品的质量就可能发生变化,原来检验的结果就不可能完全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种重要的出口商品、特别是出口预验的商品必须规定适当的检验有效期,自验讫日期起开始计算,凡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原发的预验合格证单应即失效。不能据以办理出口换证,该批商品如仍需出口时,必须重新办理报验(即重验)。由于各种出口商品性质不同,必须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分别规定不同的检验有效期。例如矿产品的质量不易变化,检验有效期可规定较长;易腐易变商品则应规定较短。 0[f8Gb3 出运限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出口检验的商品,包括准予出口换证的商品,在签发证书、放行单(或盖放行章)后,规定必须报关出运的期限。所以出运限期是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日期或签发放行日期起开始计算的,对超过出运限期的出口商品,海关不予放行。 'b?Px} 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离岸时的良好品质和保证检验证书的货证相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放行的商品,出口经营单位都应及早办理发运出口。除鲜活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立即装运(一般为空运)出口外,一般商品为2个月,鲜果类、鲜蛋类为2个星期内出口。 C78V/{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发证、放行的商品超过出运限期时的处理,按下列情况掌握:①虽超过出运限期,但尚未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可同意展期,更改证书日期和放行日期;②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按重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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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B(<|}u [size=5][color=blue] ;E>5<[aa 一、出口商品产地检验 /~NsHStn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在产地对出口商品执行的检验称产地检验。产地检验尤其适合于柑桔、苹果等农产品,先在产地执行检验把关,出口时再在出运口岸进行口岸查验,有利于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属于预验性质。 "_]n_[t2C 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产区执行检验,并不直接装运出口,而需转往(或调拨)口岸出口的,也是产地检验。 :zdMV6s 产地检验的优点是避免不合格商品运往口岸造成损失。同时,更有利于把检验工作深入生产领域,对生产、加工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其改进生产加工,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所以是检验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好方式。 G[n^SEY! e}y oy+9 二、预先检验的特点 ,IoPK!5xy 出口商品的正规出口检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WL$Ee= (1)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成交签订对外贸易销售合同,凭信用证结算货款的,已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明确了装运条件和检验依据。 Ex9%i9H (2)出口货物已备齐,除散装货、裸装货外,已成箱成件包装完毕,外包装符合出口要求。 j@1cllJkh (3)除合同、信用证规定的中性包装外,已刷好出口唛头标记。 [T#5$J (4)整批商品堆码整齐,便于检验人员查看包装和标记,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到货物堆存地点,按照标准、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要求,执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评定合格后,发给证书、放行单(或在出口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外贸经营单位即可办理报关出运。 .| CcUmx 而出口预先检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经常出口的商品同意接受预先检验,简称出口预验。预验的概念是:出口商品尚未对外成交,或虽已成交、已签订了出口贸易合同,但尚未接到信用证,不能确定装运数量、运输工具,要暂缓出口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申请人要求预先进行的检验。 FVM:%S JjT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出口预验的商品,已成交的可先按合同检验,末成交的只能按标准检验,由于尚未收到信用证或合同,所以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能最后评定为合格。同时,因装运条件尚未明确,故不能发给证书和放行单,只能发给预验合格的证单。 UOHU1.3$T 出口预验初评所发的合格预验合格证单,有两种:①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供出口时向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②预验结果单,供出口时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如须转运其他口岸出口时,要申请换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T-ID{ i 经预验初评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口时,外贸经营单位,应持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预验结果单)连同合同、信用证副本向出口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申请出口换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检验依据,并按照规定执行查验或口岸查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换发出口证书、办理放行手续,才可报关输出。 |3{DlZ2S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的产地检验,大部分是预验性质,按同样情况办理。 ^(y=DJ7 出口预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便利外贸的一种灵活做法,有以下优点: WqP>cl2Lm (1)预验发现商品不合格时,可以有充裕的时间进行返工整理,或另行换货,避免出口检验时发现不合格,影响及时出口。 d2lOx|jt (2)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预验,可使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可以防止不合格商品运抵口岸,造成积压和其他损失。 Xr\|U89P (4)某些商品,特别是用机器捆包的商品,可以在包装之前进行预验,避免或减少拆包的损失。 ~l"70\& (5)对某些尚未成交的商品,通过预验,以便经营单位掌握货物的实际质量情况,参考预验结果对外成交,签订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p6m](Jg (6)有些商品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先预验一部分商品,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提请生产企业研究改进,避免造成大批量不合格的损失。 N1$lG? )+ (7)在生产企业执行预验,可以使检验工作深人生产领域,了解原材料情况以及生产工艺情况,有利于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pFi.?|6" (8)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主动调节工作的忙闲,避免出口检验发生的船期紧、时间急,来不及检验的现象,有利于完成出口任务。 D>M a3g 出口商品执行预验也有一些缺点,例如: 7[5g_D t (1)对尚未成交的商品执行预验,如果合同、信用证规定了新的检验项目,在出口换证时就要重行抽样,补验有关的项目。 o`S| (2)预验的批次有时不同于出口的批次,就要发生分批或并批出口的现象,有些商品出口换证时,如不能使用原来的检验结果数据,就要复验或重验。 DpjiE/* (3)预验商品如超过检验有效期,原来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就失效了,还要重行报验,增加了重复劳动。 lJ.:5$2H (4)包装前预验的商品,在包装完成后,还要进行补验包装。 jL8[;*^G (5)为了保证货证相符,预验商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批次管理,以防止批次错乱。 z{:T~s q[p+OpA 三、预验商品办理出口换证的程序 kKr|PFz 出口预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便利外贸的一种灵活做法,有以下优点: z%cq%P8g (1)预验发现商品不合格时,可以有充裕的时间进行返工整理,或另行换货,避免出口检验时发现不合格,影响及时出口。 )RA$E`!b (2)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预验,可使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可以防止不合格商品运抵口岸,造成积压和其他损失。 OB"Ur-hJ0 (4)某些商品,特别是用机器捆包的商品,可以在包装之前进行预验,避免或减少拆包的损失。 zf-)c1$*r (5)对某些尚未成交的商品,通过预验,以便经营单位掌握货物的实际质量情况,参考预验结果对外成交,签订合同中经预验的出口商品,外贸经营单位确定装运条件后,可持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或预验结果单、下同)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请出口换证。报验手续与报出口检验相同。 @IL_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证单上的商品标记与出口商品包装上的标记不符,以及批次错乱、数量不符时,不得申请出口换证,应另行重新报出口检验。 t.wB\Kmt\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首先根据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对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中记载的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如有漏验项目,应进行补验。预验商品如需分批或并批出口,在不影响原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原检验结果或加权平均结果给予分证或并证;否则必须进行复验。 `s HrC 预验商品同意分批出口的,应在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上批注已出口数量后退回报验人,供继续出口换证用,待该批商品全部出口后,将原证单收回注销。 [ yS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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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GO ZKy [size=5][/size] aD yHIh8 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它服从于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对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规定,即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做法: RmXC ^VQ 1.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产地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Jpi\n- d! 2. 在装运港(地)检验。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 3;fuz Kk@b 3. 目的港(地)检验。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 *#ccz 4.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那些密封包装、精密复杂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的产品,可将检验推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 SplE Y!.k · 5.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按照这种做法,装运前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 l2>ka~ 上述各种做法,各有特点,应视具体的商品交易性质而定。但对大多数一般商品交易来说,“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方便而且合理,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效的交接货物和结算凭证,同时又确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复权,这符合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中大多采用这一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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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 9IFK4>&O6 除政府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机构外,世界上许多国家中还有由商会、协会、同业公会或私人设立的半官方或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担负着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鉴定工作。由于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别于官方商品检验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更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信誉及对国际贸易的熟悉,为贸易当事人提供灵活、及时、公正的检验鉴定 服务,受到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共同信任。 o&2(xI2 目前在国际上比较有名望、有权威的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有: Kyy CS> 一、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RhVQVj c 二、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 G(7!3a+ 三、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 #R&Dgt 四、新日本检定协会(SK) Sp+ zP-3 五、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 L\L/+yNv:G 六、美国安全试验所(UL) BbA7X 七、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STM) c8qsp n 八、加拿大标准协会(CSA) VUF^ r7e 九、国际羊毛局(IWS) Ii"h:GY;\ 十、中国商品检验公司(CC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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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O=[ (一)检疫法规。 /CRZ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执行进出境动物检 疫的法律依据,该法分8章50条。 6Z2a5zO8 (二)检疫通则。 N@Fof(T& 1、检疫范围,凡是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 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均属实施检疫的范围。 }@R*U0*E 2、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 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M:{2 3、应检病虫害。 F#<$yUf% 4、检疫依据 (1)是否符合我国检疫规定。 (2)是否符合贸易合同中所订明的检疫条款。 (3)是否符合与我国签订双边检疫协定、检疫合作备忘录 、卫生条款中有关检疫的规定。 /)Ga< 5、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1)有害生物。 (2)疫情严重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PcxCal4 6、禁止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1)未经中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野生动植 物。 (2)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的中管二类药材。 (3)未经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及其授权单位同意出口的动 植物标本。 (4)未经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出口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 |